首页>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市】

办理须知

事项基本信息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
 XK21013000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4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
法定本级行使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机关 渭南市卫生监督所
法人医疗卫生
市级
承诺件市级
工作日
20 工作日
15 工作日
 无 无 
证照批文可递送
http://zwfw.weinan.gov.cn/
可代办全市
窗口办理
1
手动填写办理窗口: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
春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4:00-17:00;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

 无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0913-2933932
 无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7年11月4日修改)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无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  (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  (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  (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
0913-29337840913-2933005
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行政服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
1
申请材料
说明
序号材料名称材料是否完善





 1 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公文空表  样本





 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表空表  样本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样本                    





 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样本                    





 5 竣工验收人员名单、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整改报告  样本                    





 6 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样本                    





办理流程
受理
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达到申请条件。出具受理单5                 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书5 工作日内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或因数量限制、政策变动等原因停止受理的。
审查
书面审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和各类标准要求
出具审查意见。
5            工作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20日

02
02
《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卫监督发〔2012〕25号)附件2《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等卫生审查活动。第三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放射治疗、核医学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第十一条  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对危害一般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对危害严重类的建设项目,应当按卫生行政许可的时限组织专家对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并进行职业病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是否需要专家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20 日
决定
批复文件公开
1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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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
行政服务大厅54号窗口
办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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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