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 | 否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XK21029000 | | 610500000000338625198A004 |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 法定本级行使 | | 县(区)卫生健康局 |
| 法定机关 | | 县(区)卫生健康局 |
| 法人 | | 医疗卫生 |
| 县(区)级 |
| 承诺件 | | 县(区)级 |
| 工作日 |
| 20 工作日 | | 无 |
| 15 工作日 | | 无 |
| 无 | | 无 |
| 年检 | 年检次数: | 3年一次 |
| 否 |
| 否 | | 证照批文可递送 |
| 是 | | http://zwfw.weinan.gov.cn/ |
| 不可代办 | | 县(区) |
| 窗口办理 |
| 1 |
| 手动填写 | 办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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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季9:00-12:00,13:30-17:00;夏季9:00-12:00,14:00-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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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无 |
| 否 | | 无 |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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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 无 |
| 申请执业许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证明材料。
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原有执业许可证明。
⑷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应当自批准之日起每三年进行一次校验,并在期满前三个月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②《执业许可证》及副本;
③校验期内的工作报告及所在县、区计生局的意见。 |
|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2014〕6号)附件2第17项: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撤销许可下放至市级政府卫计行政部门,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撤销许可下放至县级政府卫计行政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
《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附件第21项:项目名称:“设区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卫生计划生育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一)第50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
|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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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