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省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中医医疗机构) 省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中医医疗机构)【市】

办理须知

实施主体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医政医管局权力来源

省卫健委

办件类型承诺件共同实施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通办范围

全市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3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13-2933784

监督电话

0913-2931233

是否收费不收费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中介服务不需要结果名称中国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2
受理地点、时间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一)符合当地设置规划。 (二)在省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申请条件:1、设置床位8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300张以上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自愿戒毒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许可;医疗美容医院。2、尚未出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专科医院。3、血液透析中心、消毒供应中心。 (三)在市卫生计生委(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申请条件:1、8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100-300张床位的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疗养院、护理院。2、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等; (四)在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设置审批的医疗机构申请条件: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护理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村卫生室。

设定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2017年4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38号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76号修订)第三条: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陕卫医发〔2012〕4号)第三条:三级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戒毒医疗、临床检验、医学美容医院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管理。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2项 项目名称:市、县(区)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处理决定:1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 医院(中医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0-2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数量限制

须符合当地设置规划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要求下载样表下载空表填报须知
声明
官网下载: http://www.sxwj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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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医疗机构房屋土地使用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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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单位或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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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所在地居(村)委会或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开办医疗机构证明
官网下载: http://www.sxwj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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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或法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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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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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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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设医疗机构选址报告、方位图及建筑设计平面图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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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合同(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以及两人以上合伙申请的时提交)
申请人自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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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提交说明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所需时限法定依据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实地核查
1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年第149号, 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 2017年4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38号发布,陕西省人民政府令2014年第176号修订)第三条:500张以上床位的医院或200张以上床位的中医医院由地(市)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省中医管理行政部门审批。 《陕西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陕卫医发〔2012〕4号)第三条:三级西医专科医疗机构、100张床位以上中医专科医疗机构、戒毒医疗、临床检验、医学美容医院等特殊专科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中医行政部门审批、注册管理。 《陕西省发展中医条例》(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公布)第三十条:开办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医疗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办发〔2015〕6号)附件2《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第22项 项目名称:市、县(区)级权限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许可(含中医医疗机构):处理决定:199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99张床位以下的专科 医院(中医院)、护理院以及门诊部、诊所等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200-2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100-299张床位的专科医院(中医院)、护理院,医疗美容门诊部、中外合资医疗机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其中500张床位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应报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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