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延续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延续【市】

办理须知

实施主体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承办机构综合监督处权力来源

省卫健委

办件类型承诺件共同实施部门
行使层级

市级

通办范围

全市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咨询电话

0913-2933784

监督电话

0913-2931233

是否收费不收费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中介服务不需要结果名称许可延续文件
到现场办理的次数2
受理地点、时间

受理地点: 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局54号窗口(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申请条件

1.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生规范要求; 2.应当具备生产涉水产品相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检验条件; 3.具备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应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数量限制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材料来源材料要求下载样表下载空表填报须知
陕西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延续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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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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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产品提供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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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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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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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由政府部门核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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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原料及配方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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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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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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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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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标准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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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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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申请人自备
原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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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提交说明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所需时限法定依据是否收费收费依据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