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目录名称 |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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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机关 | 省级 | 省级初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省级终审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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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机关 | 无 | 中央终审机关名称 | 无 | 转报审批机关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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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转报审批机关名称 |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省级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省级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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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办机构 | 无 | 联办机构适用情形 | 无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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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年审或年检 | 无 | 年审或年检次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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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结果 | 许可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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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8 | 监督电话 | 029-8962063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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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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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或地点类型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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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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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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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行使层级 | 省级 | 目录名称 | 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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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机构(科)室 |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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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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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办理形式 | 承诺件 | 到现场窗口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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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办理时间或地点附件 | 无 | 是否有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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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 是否有服务限制 | 无 | 时间(服务限制) | 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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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29-89620538 | 监督电话 | 029-89620638 | 频次(服务限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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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服务限制) | 无 | 投诉地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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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地址 | 受理地点: 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西安市长安北路14号朱雀广场内)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3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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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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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说明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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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许可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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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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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 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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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机构 | 综合监督处 | 权力来源 | 省卫健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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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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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层级 | 市级 | 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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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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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913-2933784 | 监督电话 | 0913-29312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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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是否可以在线申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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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 | 不需要 | 结果名称 | 许可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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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场办理的次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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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时间 | 受理地点: 渭南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卫计局54号窗口(渭南市临渭区车雷大街69号)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 9:00-12:00 13:30-17:00;9:00-12:00 14:0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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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1.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生规范要求; 2.应当具备生产涉水产品相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检验条件; 3.具备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应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及依据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 | 材料要求 | 下载样表 | 下载空表 | 填报须知 |
进口产品提供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申请饮水机、供水设备、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检验报告或许可批件)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经国家卫计委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采样单 |
提供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产品材料及配方、产品材料及配方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因涉水产品不同,填写内容不同,根据“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各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填写 |
产品说明书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含产品标签,水质处理器须提供铭牌 |
陕西省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复印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1、本表由申请者填写,封面加盖公章。 2、填写时应使用钢笔(水笔)填写或打印,文字要求简练、清楚,不得涂改,同一项目的填写应当一致,不得前后矛盾,空格处以“无”字填写。 3、“申请许可项目”填写申请生产、经营范围和种类。 4、所附资料均应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使用宋体小四号字,英文用12号字)。 5、所附资料的复印件应由原件复印,复印件应当清晰并与原件完全一致。 6、申请材料根据目录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盖骑缝章。 7、申请表及所附资料一式四份(审批程序完成后,一份留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两份交省卫生监督所备案,一份返还申报单位)。 |
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审核材料)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含以下资料) □1、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3、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4、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
产品标签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技术审查意见(输配水设备除外)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产品质量标准 | 申请人自备 | 原件1份 | 样表下载 | 空表下载 | 无 |
材料提交说明
一、陕西省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以下资料) □1、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3、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4、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产品材料及配方(因涉水产品不同,填写内容不同,根据“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各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填写)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经国家卫计委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 □六、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水质处理器须提供铭牌) □七、产品说明书 □八、申请饮水机、供水设备、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九、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 所需时限 | 法定依据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 | 是否计算在法定办结时限内 |
实地核查 | 4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六条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当在接受申请后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并在接受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 否 | 无 | 否 |
检测 | 0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九条检验机构应当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规定》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等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检验。 | 否 | 无 | 否 |
技术审查 | 1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五章第十七条首次申请卫生行政许可的省级涉水产品,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理后,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在技术审查结论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 否 | 无 | 否 |
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条件
1.应当符合《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卫生规范要求; 2.应当具备生产涉水产品相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检验条件; 3.具备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应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日予以修改)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附件2第3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处理决定:下放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数量限制
无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材料提交说明
一、陕西省进口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审核意见(含以下资料) □1、在华责任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生产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 □3、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4、委托采封样产品进口报关单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产品材料及配方(因涉水产品不同,填写内容不同,根据“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各项申请材料的具体要求填写) □四、产品质量标准 □五、经国家卫计委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附上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 □六、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水质处理器须提供铭牌) □七、产品说明书 □八、申请饮水机、供水设备、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九、完整产品样品1件,大型水质处理器应提供产品照片 □十、可能有助于评审的其它资料
申请材料
请选择情形: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说明) | 材料要求 | 复印件特殊要求 | 材料类型 | 材料样本(样表) | 电子表单(空表) | 填报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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