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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转报 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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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队转业、复员或者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核发《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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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B2100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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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500000000338625198A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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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队转业、复员或者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核发《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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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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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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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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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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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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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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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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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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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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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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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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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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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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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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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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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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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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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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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zwfw.weinan.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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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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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动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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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12:00,13:30-17:00;9:00-12:00,14: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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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临渭区车雷街69号 |
办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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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大厅57号窗口、市卫计局医政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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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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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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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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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2017年2月28日公布)第三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是医师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九条 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卫生部、总政治部等四部委《关于做好军队转业、复员或退休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医师换领地方<医师资格证书>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3〕130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自收到符合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于30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相应的经审核认定或经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同一级别和类别的《医师资格证书》并销毁原军队核发的《医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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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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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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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2933784、0913-293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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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3-293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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